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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应按程序操作
2004年06月16日17:43 | 来源: | 作者: 潘如皎 韦继琴 | 编辑: 高斌

  老太太申请宣告儿子死亡,是一个个等待的希望如肥皂泡般破碎后为保障今后生活而想到的无奈之举,此事在我们身边并不多见。就法律上而言,对于宣告死亡有一套具体严格的操作程序。为了让读者了解这方面的相关知识,记者特意到县人民法院作了了解。

    怎样的情况才可宣告死亡呢?一般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可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申请书该如何写呢?一般应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作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三个月。

    公告期限届满,人民法院将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将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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