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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公民受贿被判十年刑
2004年06月16日17:27 | 来源: | 作者: 童华 冯萍 | 编辑: 高斌

     近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徐公民送达了刑事裁定书,准许其撤回上诉;同时检察机关撤回抗诉也被裁定准许,安吉法院今年2月5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正式生效。被告人徐公民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违法所得313444.75元予以没收。

    自2001年9月至2002年11月,被告人徐公民在担任安吉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兼安吉县土地整理开发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分管土地整理工作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5次收受土地整理工程承包人的贿赂合计人民币313444.75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但对于被告人徐公民在土地整理工作中,对项目工程款审查不履行责任,致使国家财产造成损失177768元的行为,法院认为虽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故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玩忽职守罪不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徐公民已退清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在羁押期间能提供他人犯罪的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事实,依照法律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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